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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话测试

2008-5-7 23:12:14  来源:城市择校网  字号:   [ 收藏 ]
 
  事项名称:普通话水平测试
  办理条件:
  1、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;
  2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的播音员、节目主持人;
  3、影视话剧演员;
  4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;
  5、师范类专业、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、影视话剧表演专业以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(包括在高等学校注册的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);
  6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;
  7、自愿申请接受测试社会其他人员。
  办事流程:持身份证到陕西北路486号报名。
  所需材料:1寸正面免冠近期照片2张,照片不能有污损或有印章痕迹。
  办理时间节点:每周一~周五。
  办理机构: 上海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中心。
  相关政策:全国人大颁布的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;国家语委、原国家教委、原广播电影电视部《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》(国语[1994]43号)规定;国家人事部、教育部、国家语委《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》;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、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《关于在本市广电系统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》;上海市教委、上海市语委《关于在本市中小学教师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》(沪语委[1996]6号);上海市人事局、市教委、市语委联合颁发的《关于在本市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》;国家语委、国家教委国语(1993)68号《关于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的通知》;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、上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《关于在本市师范院校学生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》;上海市教育委员会、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《关于在本市中等和职业技术学校中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的通知》;教育部、国家语委颁布的《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》、《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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